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民初9948号
原告: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08弄7号101室D187。
法定代表人:周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根,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天津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天津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郑 萍
人民陪审员 陶永利
人民陪审员 史文琴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 权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