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2民初1221号之一
原告: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08弄7号101室D1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承接南京溧水新建厂房项目,与二被告达成合作意向,并于2012年中旬与被告**订立《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就南京溧水项目由原告施工,并负责前期费用及项目资金垫付,由被告**负责全面配合,双方约定该项目预计利润占工程款的30%,其中原告分得10%,被告**分得20%。2012年12月18日,原告通过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为代表的沃德绿世界(溧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订立了《协议书》。后原告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9月5日分15笔通过被告***账户共计向被告**预付利润7500000元。后经判决确认,涉案工程亏损4742616.46元。鉴于该项目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1.二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预收取的工程利润75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6日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地所在的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村9幢33号304室房屋已经被拆迁,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均为天津市南开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二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中段南侧虹畔馨苑小区1号楼2门501室。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关于原告认为涉案《项目合作协议》的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嘉定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本院认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项目合作协议》未约定履行地点,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方为二被告,仍应由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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