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财保56号
申请人: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08弄7号101室D1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74585578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525号406室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7498114R。
法定代表人:方坚栋,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驻马店市申江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后变更请求为冻结被申请人持有驻马店市申江置业有限公司10%的股权。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200万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1066519192019000268)。2019年6月2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驻马店市申江置业有限公司10%的股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马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