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3执1524号
申请执行人: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执行人: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申江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沪0113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53,251元,并支付利息(其中733,251元,自2014年6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利息;1,050,000元,自2018年2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170,000元,自2018年2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对上述款项中的1,050,000元的本息归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受理费13,471元,由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连带承担7,30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各有车辆一辆,分别为沪C0XX**帕萨特汽车和沪GTXX**宝马汽车,本院已对沪C0XX**帕萨特汽车予以正式查封,对沪GTXX**宝马汽车予以轮候查封,查封的期限均为2019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9日,上述车辆现均下落不明。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552.15元,并对两被执行人开设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1日,但余额极少。两被执行人无房产、证券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将被执行人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因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下落不明,且其中的一辆已因其他案件被正式查封,故本院短期内难以处置,两被执行人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