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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海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7民初715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和合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68062474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理人:***经理 被告:山东钢铁集团永锋临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黄海八路0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PH4Y80L。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男,1985年12月13生,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永锋临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