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7民初715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和合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68062474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理人:***经理
被告:山东钢铁集团永锋临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黄海八路0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PH4Y80L。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男,1985年12月13生,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永锋临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