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7133号
原告:上海禾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113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弄12号101室J92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禾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泰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禾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同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禾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莲
书 记 员 沈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