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174号
申请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6805L。
法定代表人:孙从磊,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xx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申请人:***,女,19xx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申请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责任限额为940,000元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 政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钰
书 记 员 左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