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贵鹏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562号 申请人:青岛贵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瑞金路13号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394441596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279号-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91271258P。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城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FEX3B1K。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院士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4号楼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NRFQ90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厦门路3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0390897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680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董事。 申请人青岛贵鹏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青岛院士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青岛贵鹏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青岛院士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青岛贵鹏物流有限公司以责任限额为105,000元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青岛院士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申请人青岛贵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 政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钰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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