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7246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杭州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6805L。
法定代表人:***,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珂,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济南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海信**小区II-10号楼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8400113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玥
书 记 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