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596号
申请人:青岛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17号4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6118417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680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青岛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130814.6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130814.6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