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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亿盛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青岛院士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民初2989号 原告:青岛市亿盛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90331500L。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城阳永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院士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4号楼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NRFQ90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城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FEX3B1K。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6805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279号-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91271258P。 负责人:***。 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厦门路3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0390897Q。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市亿盛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院士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小额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青岛市亿盛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相关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要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市亿盛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姣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