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6070号
申请人:青岛***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9号银河大厦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13729838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杭州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6805L。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青岛***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060.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愿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060.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