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9293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5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8143756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6805L。
法定代表人:***,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珂,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青岛中东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10元,减半收取计67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