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102执545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5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00000.00元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款项被另案查封且正在诉讼中,申请人申请先行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1102执54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