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25675号之三
原告: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应轶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勋,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英,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甲醛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星火开发区民乐路**>
法定代表人:刘克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治非,男,上海**聚甲醛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雪松。
原告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甲醛有限公司、**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化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化有限公司的诉讼,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化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 判 长 唐军芳
审 判 员 沈 磊
人民陪审员 姚一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婉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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