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蓝星聚甲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25675号之五
原告: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应轶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勋,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珊,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星聚甲醛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星火开发区民乐路**>
法定代表人:刘克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琰,男,上海蓝星聚甲醛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蓝星聚甲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准许原告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军芳
审 判 员  沈 磊
人民陪审员  姚一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婉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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