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22民初3316号
原告:河北钰福防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地址:青县开发区新华东路**。
组织机构代码:06700126X。
法定代表人:郭其刚,经理。
被告: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江农场长江大街******/div>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2307590292204。
法定代表人应鹤鸣,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钰福防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原被告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被告承包原告新建钢结构厂房工程,合同约定2013年7月16日开工,工期67天。被告在承包工程后,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不仅将工程非法转包,而且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修复、破坏性施工,更甚者被告擅自停工,至今工程未完工交付,被告之违约香味不仅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且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返还多支付工程款(具体金额立案鉴定后确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查找不到被告,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钰福防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