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蓝星聚甲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722号
原告: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58号10幢2041室。
法定代表人:应铁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勋,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龙,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星聚甲醛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星火开发区民乐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琰,男,上海蓝星聚甲醛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星聚甲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汤泽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