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8666号
原告:***,男,1975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东盛巷51号2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58号10幢2041室。
法定代表人:应轶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紫薇,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沈 磊
法官助理 陈婉青
书 记 员 陈婉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