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2449号
原告:***,男,1975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应轶群。
原告***与被告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力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倪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