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民终18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穿青人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建强,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12-6)。
法定代表人:郝刚。
原审被告:上海泰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54299526D,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378号5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延东。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泰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21)粤1624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给上诉人***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上诉人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没有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秀莲
审判员  张运生
审判员  钟仕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廖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