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泰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5民初592号
原告:***,男,苗族,1959年4月27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培文,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泰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378号5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延东,上海泰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6年4月21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泰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收取计15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志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林谊芳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