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泰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7326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星。
被告:上海泰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延东,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泰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朱胜范
法官助理 邱 扬
书 记 员 朱莲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