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终2150号
上诉人北京时达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5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时达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9)沪0106民初5781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两被起诉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因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已对上诉人的权益产生实体影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应当撤销;上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判决结果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诉讼。综上,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诉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为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仅限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请求撤销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件的判决,其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按照审判实践,该类案件中双方的用人单位基本无需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故上诉人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故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昌骏
审判员 黄文蔚
审判员 陈 琪
书记员 肖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