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达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时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民申1836号
再审申请人北京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2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两被起诉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原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撤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仅限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北京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件的判决,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按照审判实践,该类案件中双方的用人单位基本无需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故北京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原裁定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北京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远 审 判 员  胡宗英 审 判 员  缪 丹
法官助理  孙卫华 书 记 员  王慧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