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4207号
原告:舟山市定海桦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西山一支路1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055521305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时达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1号北京金海国际综合楼2号楼3层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84762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舟山市定海桦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时达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收诉,调解不成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舟山市定海桦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定海桦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本院予以免收,保全费203.94元,由被告北京时达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