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1417号
原告:上海金诚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海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金诚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金诚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金诚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金诚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金诚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樊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