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39380号
原告上海金诚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金诚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诚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8元,减半收取计864元,由原告上海金诚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瑞明
书记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