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289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上海**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184-190(双)号5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184-190号530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寅青路65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与上海**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304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上海**装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52.50万元;二、上海**装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0%计算自2020年8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三、上海**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对上海**装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对上海**装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义务人上海**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8月0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5,05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上海**装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已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并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该院申报债权,本案不再对上海**装潢有限公司执行;被执行人上海**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在法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均未履行义务,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法院也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名下有分别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1199弄46号全幢房产、上海市XX路XX号XX号楼XX室房产、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1层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设定抵押,且被多家法院在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沪BXXX**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上述房产和车辆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有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号XX幢、XX幢工业房产,已设定抵押,首封法院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该院已启动对上述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本院轮候查封并已向松江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申请参与分配,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装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上海**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浩
审判员 武 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