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27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寅青路65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184-190(双)号510室。
法定代表人:***。
***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装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1014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上海**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600万元;二、上海**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6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上海**装潢有限公司金钱给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在履行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全部债务后,有权向上海**装潢有限公司追偿;五、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上海**装潢有限公司金钱给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全部债务后,有权向上海**装潢有限公司追偿;七、上海**装潢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的,***可以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协商,以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号XX幢、XX号XX幢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上海**装潢有限公司清偿;八、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第七项确定的全部债务后,有权向上海**装潢有限公司追偿。因义务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装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7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7,4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装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相关房产已设定案外人抵押,或与案外人共有,并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号XX幢、XX幢房屋工业房产,申请执行人***系该房产第三顺位抵押权人,该不动产已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已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参与分配并优先受偿本案抵押债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上海**装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中止对其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破产受理法院申报债权。
三、向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浩
审判员 武 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