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4825号之一
原告:东海县晶鸿熔融石英厂,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湖乡驻地。
投资人:***。
被告:江苏和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如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立方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69号7H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大磐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40号D-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苏成达镁合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黑柳子工业园区(原管委会楼下)三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昊国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丽华甲第北5商铺(入驻太原创新发展中小企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2019第0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省飞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欣源小区公建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海县晶鸿熔融石英厂与被告江苏和沐科技有限公司、海立方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大磐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苏成达镁合金矿业有限公司、中昊国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飞鸿贸易有限公司、甘肃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东海县晶鸿熔融石英厂于2022年6月25日以“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海县晶鸿熔融石英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海县晶鸿熔融石英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海县晶鸿熔融石英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石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