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柳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柳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訾留书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2民终59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柳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吕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怡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訾留书,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柳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訾留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柳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柳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柳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柳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