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珠江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执26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褚瑞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松青,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乐,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珠江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海涛,董事长。
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珠江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10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一、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珠江创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珠江创展国际商贸中心项目外线、35KV/10KV永久用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6月18日解除;二、被告上海珠江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2,328,576.28元;二、被告上海珠江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1,212,147.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2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1,212,147.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641元,由原告负担37,641元,被告负担154,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277,874.79元,由原告负担20,404.60元,被告负担257,470.19元。届期,被告上海珠江创展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珠江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冻结被告上海珠江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帐户,已冻结11,375.88元。在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上海珠江创展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XXX弄XXX-XXX号实地执行,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信息后,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696,811.27元,收取本案执行费94,947.77元,余款6,601,863.5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上海珠江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XXX层的房产。但上述房产的处置尚需时间。除上述已查控的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上海珠江创展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表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月华
审判员  徐媛媛
审判员  沙袁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莉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