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4民初3891号
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褚瑞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命,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
上列当事人间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1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证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节能电费50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4,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就被告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方陆路88弄10kV变配电站节能节电项目签订《节能节电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约定:由原告实施通过更换为2*500kVA变压器减少被告最少用电契约限额的方式为被告节约用电费用,实现双方分享节能节电收益;项目期限自项目实际生效月起为期二年,项目生效时间以项目竣工后被告的第一份电费账单为准,若该账单月已产生节能效益,则该账单月为项目实际生效月;收益结算依据以被告2017年7月为基准月,以基准月电费账单基本电费之和(基准月基本电费)与减容后账单月电费基本电费之和(账单月基本电费)的差额为当期节能收益(账单月节能收益),双方节能收益分享比例为原被告各享账单月节能收益的50%;经双方约定每月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节能电费总价为24,000元,此价格包括变电站的管理费;如被告未按约支付节能收益的,则应每日以到期应付未付部分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完成了节能节电项目实施,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节能电费,自2018年3月便开始拖欠不付,截至2019年11月30日累计拖欠21个月节能费用504,000元。
被告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将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进行了核对,并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诉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节能节电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为被告完成了节能节电项目的实施工作,然被告拖欠项目节能费用不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价款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比例已自行下调,本院予以照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节能电费504,000元;
二、被告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红军
法官助理 王奇彦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