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复旦科技园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6148号
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54788471X),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金霞路911号。
法定代表人:褚瑞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乐,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复旦科技园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766639901),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滨江街道广州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复旦科技园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爱华
人民陪审员  黄 芬
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