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旺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执238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双阳路181号东大楼101室。
被执行人:上海旺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4229号4层J62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
执行中,鉴于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故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于2022年6月25日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逾期未提供亦未回复的视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亦未回复。据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沪0114执23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旺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陆 琦
审判员 张丽华
审判员 毛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佳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