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3351号
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双阳路181号东大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1050号15幢-12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磊,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601房之十室(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