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10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孙家干,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盐城市民俗动态博物馆,住所地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魏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民俗动态博物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1)都商初字第0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于2020年12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盐城市民俗动态博物馆名下位于盐都××××冈南管理区土地使用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2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外,其余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史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