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皖13执199号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终176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义务,经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本案8000元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