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民俗动态博物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10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孙家干,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盐城市民俗动态博物馆,住所地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魏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民俗动态博物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1)都商初字第0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盐城市民俗动态博物馆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154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史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