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51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大庆西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