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51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大庆西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