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谷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5175号之一
原告:上海谷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惠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钟晖,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谷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谷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谷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94元,减半收取7,5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59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筑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樊佳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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