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4民初5786号
原告:上海谷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钟晖,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谷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谷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静雅
书 记 员
祁 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