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执469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白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明星村7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久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1317号3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梁林章。
本院在执行上海白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久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白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上海白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欢
审 判 员 刘锋
审 判 员 顾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瞿磊
书 记 员 瞿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