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荣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国荣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24民初2829号
原告:南京国荣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xxxx55978。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林,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xxxx3436K。
法定代表人:王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满流,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国荣灯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南京国荣灯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惠 耘
人民陪审员  许程琍
人民陪审员  倪高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