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5040号之二
原告: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4409768X,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孤山中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22日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上海朴信冷暖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51535167A,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393号5幢3层305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7860977R,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船山街82号112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朴信冷暖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调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5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严 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