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万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1民初973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上海万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上海市。
原告***诉被告上海万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上海万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亦未提供其他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