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进圣彩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进圣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卓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执581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进圣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惠亚路******。
法定代表人:陈浩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卓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王云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进圣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卓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19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18,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71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公告费5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0年7月23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徐州卓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因“原址查无此单位”而被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20日前自行向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封、续冻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在查封、冻结期间如发生突发情况,请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嗣后,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案外人上海车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处的债权79万元,本案的执行尚需等待债权到期。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贤
审 判 员  谢 铭
审 判 员  崔 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雅娟
书 记 员  费春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