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进圣彩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进圣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卓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9422号
原告:上海进圣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浩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荣,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卓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云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进圣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卓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亓继芳
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聂文翊
书 记 员  聂文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